文化產業廣告服務役

2008年9月22日 星期一
我目前正在服替代役,很幸運地選上我的第一志願:文化服務役,
不幸的是之前對文建會的業務不甚了解,進來才知道這裡搞的是:
社區總體營造、文化資產保存、地方文化館。

在這裡上的課多和地方文化、民俗、特殊產業有關;我們要做的報告,
簡單說,就是「地方文化產業廣告暨發展企劃」。
其中,大部分的實作內容都是行銷廣告。

對我來說這並不是什麼問題,因為它沒有問題性。
問題在於,什麼是「文化」?發展文化產業對文化有什麼助益或影響?

在思考這些嚴肅的問題之前,得先面臨許多難關:
許多上課老師沒什麼文化素養;的確,有些老師學養很深,留德、留法都有,
但是不少老師只關心產業如何賺錢,只告訴你文化產業很值錢、很賺錢,
而這還算是可接受的。

有位老師上課時不講正課,講一些一夜情好不好、女生穿著暴露很騷、
以前女生都是處女,等等的屁話;又說台灣有越南小吃店,越南妹很敢玩,
大陸妹更是比明星還辣,一次兩個來拉客,誰受得了?
結論:台灣婦女想下海當妓女都沒競爭力......
這就是文化服務役上課的內容?

P.S. 該課主題是「文化與生活」,某種意義上也算上得不錯,
如果這是他的經驗談。


雖然有諸多疑難,我還是在這迷陣中,學習到現在台灣極力保存、推廣的
「台灣文化」,其內容到底是什麼。(民俗、手工藝、古蹟、聚落等為主)
而台灣的文化是不是就是這些東西,保存與推廣之間的相互影響,
還有到底什麼值得保存等等問題,其實連專家也說不清楚。

P.S.靜宜台文系的林茂賢老師是留法讀民族學的,
這位老師相當厲害,對台灣民俗以及其他無形文化資產非常熟稔,
更重要的是他有後結構的思想。
要是沒有他上課,我可能依然不會對目前所謂「台灣文化」感興趣。

然而,某堂課關於文化資產保護法的課堂上,老師談到樂生的問題,
這位搞法律的老師認為樂生可以用文化資產保存為由維持原貌,
免除被毀壞的命運。

我的疑問是,現在台灣的文資法改為由地方文化局或國家指定才可稱為
文化資產,樂生位於台北縣,要被指定為文化資產,必須由台北縣文化局認可,
而台北縣文化局是由台北縣政府管轄,如此推算,
只要縣政府支持捷運繼續破壞,樂生不但難逃厄運,
在法律上更永遠不可能成為值得保存的文化資產......
我覺得這是文資法相當嚴重的隱憂......

目前專訓已進入尾聲,歷經「一天架構網站」等等的挑戰之後,
還有許多挑戰會在這幾天結束。
接下來會被分發去哪裡呢?

希望我去的單位不愛搞廣告行銷,
我寧願待在圖書館排書......


最後,雖然來這裡有點怨念,但是因為社區實作的機會,到車埕遊玩好幾次,
也藉由深入訪談的過程,認識許多當地的老伯伯、大嬸,
這是意外的也是較有價值的收穫。